環境保護部印發《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7-08-31瀏覽次數:1617
為加快推進和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要求,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要堅持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并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污染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排污者與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制。
第三方責任怎么劃定?
弄虛作假的,將擔責
環境保護部在實施意見中明確了第三方治理責任。
在責任界定方面: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第三方治理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在環境污染治理公共設施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領域,政府作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時,因排污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導致環境污染,政府可依據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排污單位追責。
關于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方面,實施意見要求,政府或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政府或排污單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如何規范治污設施運行?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建立臺賬記錄
為了加快推進和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環境保護部進一步規范企業排放技術和管理要求。
在完善細化排放要求和技術規范方面,環境保護部指出,根據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保部門可督促排污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進行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或建設工作,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以排污單位依法自行建立臺賬記錄和環保部門建立日?,F場監督檢查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完善監督管理建檔機制。
在規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方面,實施意見要求,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確保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運。因改造、更新、維護、維修環保設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暫停環保設施運行的,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排污單位報告。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建立臺賬記錄,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在線監測數據等能夠反映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必要材料。
治污信息誰公開?
將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貫徹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重點行業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環保日常監管,引導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自覺履行治理污染的責任和義務。
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環境保護部及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臺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第三方治理項目內容、項目驗收情況等內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污染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有何創新探索?
超標超總量的,將實施第三方限期治理
在創新機制和實施方式方面,實施意見提出,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在京津冀、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試點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可督促其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積極推行資源化處置方式,探索效益共享型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以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為突破口,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對區內企業污水、固體廢棄物等進行一體化集中治理。以《“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造紙、建材等15個高污染行業為切入點,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專業化污染治理,以多種形式實踐第三方治理模式。
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單位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單位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合理分享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收益。
綠色金融如何助力?
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綠色金融創新。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范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
積極開展試點示范。結合環境服務業試點,積極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為重點,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組織實施第三方治理試點示范。積極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既定規劃計劃中遴選潛在項目,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儲備庫,納入相關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
編制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集和遴選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編制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幫助和引導排污企業開展第三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