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7-09-29瀏覽次數:2150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當前,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相關部門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現象依然存在,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制約了環境管理水平提高。為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構建責任體系,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促進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健全法規。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健全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多措并舉,綜合防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范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推進信息公開,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堅決防范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
(四)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環境保護部約談的市(地、州、盟),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省級黨委和政府。
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強化防范和懲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范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
(六)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三、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
(七)依法統一監測標準規范與信息發布。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加快完善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范,健全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設覆蓋我國陸地、海洋、島礁的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九)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十)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逐步實現全國聯網。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