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確定環保稅稅額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7-10-18瀏覽次數:1559
繼“最嚴”環保督查之后,環保稅這項工具也即將落地。目前,各省市密集推出各自轄區內的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標準??v觀目前各地方案,記者發現,此次雖以稅費平移為主,但環保稅征收標準地方間對比高低懸殊不小。
地方標準差異有平移,有提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環保稅法列出了環保稅征稅稅目及稅額,也明確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由省級政府確定,報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據統計,福建、貴州等省人大常委會已通過省內稅額方案,浙江、江西、江蘇、廣東等省已經對外公布征求意見方案,廣西、四川等省就方案在地市政府或企業層面調研。
根據環保稅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各省原排污費適用不同的標準、有高有低,此番“費改稅”各省思路也有不同。原排污費標準“平移”為環保稅稅額的占據主流,部分省份則提高了標準。如福建、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費標準,廣東、貴州等綜合考慮省內環境承載能力(擬)提高稅額標準。
各地方案參考
福建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咀裱岸愘M平移”。(已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
貴州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為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兩倍。(已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
浙江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尚未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
江蘇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咀裱岸愘M平移”。(尚未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
江西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遵循“稅費平移”,且為最低稅收標準。(尚未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
廣東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相比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所上浮。(尚未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