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8-12-24瀏覽次數:1797
日前,福建日報全文刊發《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根據福建省高標準嚴要求防治大氣污染的實際需求,進一步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措施落實,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區域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
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執法監管依據
《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條例》同時規定了違反監測要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未定期檢定、校準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未按照規定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等有關環境信息的,相應的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等將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省級主管部門可組織跨區域執法
《條例》單獨設立了專章,明確福建省實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
在建設可能對相鄰地區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相鄰地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福建省和設區的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應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提高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預警水平。
《條例》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污染天氣應急方案,依據預警級別,鼓勵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主減排,并且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強化道路保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加大機動車和露天焚燒監管力度、對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調峰錯峰生產或限產停產等措施,采取應急措施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大氣突發環境事件損失應及時公布
《條例》還專門增加了對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大氣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大氣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條例》要求,對于可能發生大氣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突發環境事件時,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