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9-01-07瀏覽次數:1930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指導意見》對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提出了明確指導意見。
我們摘取了部分要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整合執法職責
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具體整合范圍包括:
環境保護部門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執法權;
海洋部門海洋、海島污染防治核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執法權;
國土部門地下水污染防治執法權,對因開發土地、礦藏等生態破壞的執法權;
農業部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執法權;
水利部門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權;
林業部門對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修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
此外,各地可進一步整合地方有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由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統一行使。
已經實行更大范圍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可以繼續探索。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進行更大范圍的綜合行政執法。
組建執法隊伍
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
隊伍組建與人員劃轉同步操作。
在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劃轉認定標準和程序基礎上,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有序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林業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隊伍,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
規范機構設置
縣(市、區、旗)執法隊伍在整合相關部門人員后,隨同級生態環境部門一并上收到設區的市,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
縣級生態環境分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具體落實形式。
實行“局隊合一”后,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行政執法職能,將人員編制向執法崗位傾斜,
同時完善內部執法流程,解決一線執法效率問題。
編制置換
執法事項主要由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承擔。
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涉及的不同性質編制使用置換等問題,目前保持現狀,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意見后逐步加以規范。
時間節點
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