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發布者: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時間:2024-01-28瀏覽次數:6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為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指導各地組織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解決農村突出水環境問題,推動工作取得實效,我們組織修訂了《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指導各地組織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解決農村突出水環境問題,推動工作取得實效,編制本指南。 1.2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農村黑臭水體的定義識別、排查與清單編制、成因分析、系統治理、長效管護、成效驗收等工作。 1.3 編制依據 1.3.1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1.3.2 相關文件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方案(2021-2025年)》 (3)《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 (4)《關于有力有序有效推廣浙江“千萬工程”經驗的指導意見》(中財辦發〔2023]6號) (5)《關于印發“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環土壤〔2021】120號) (6)《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環土壤〔2022]8號) (7)《關于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19]48號) (8)《關于印發<農村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指南>和<農村廁所糞污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農辦社[2020]7號) 1.3.3 標準指南 (1)《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 (2)《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 (3)畜禽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包括《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25246-2010)、《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36195-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畜禽養殖行業》(HJ1029-2019)、《畜禽糞便土地承載力測算方法》(NY/T3877-2021)、《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農辦牧(2022]19號)等 (4)農村廁所糞2018)化處理相關標準,包括《農村三格式戶廁建設技術規范》(GB/T38836)、《農村三格式戶廁運行維護規范》(GB/T 38837)等 (5)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標準規范,包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GB/T51347-2019)、《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范編制工作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等 (6)《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技術標準》(GB/T51435-2021)(7)有關監測標準,包括《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 494-2009)、《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91.2-2022)、《便攜式溶解氧測定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925-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214-2017)、《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630-2011)(8)《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 1.4 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結合農村類型、自然環境及經濟發展水平、水體匯流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黑臭水體的特征與成因,因水體類型(河流、湖庫、坑塘、溝渠等)施策,精準治污。 經濟適用,利用優先。系統考慮水體用途和當地實際,合理選擇低成本、易維護、高效率的治理模式。優先采取資源化利用、生態化等措施進行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典型引路,注重實效。選擇典型區域開展試點示范,總結凝練經驗做法,以點帶面推進治理。暢通渠道,重點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黑臭水體,引導村民共商共治共管共享,增強農民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幸福感 1.5 法律規定和工作流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江河、湖泊、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整治黑臭水體,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包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開展農村黑臭水體的識別排查,確定并公開黑臭水體清單;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水質和污染源調查,識別主要污染成因:科學制定治理方案,以控源截污為根本,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建立水體長效管護機制,強化社會監督,實現長制久清;開展成效驗收,核實報送治理結果。 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動完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組織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促進水質改善的長效運維管護機制。 第二章 農村黑臭水體定義和識別 2.1 農村黑臭水體定義 農村黑臭水體是指城市建成區或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行政村(社區)范圍內顏色明顯異?;蛏l濃烈(難聞)氣味的水體。 2.2 農村黑臭水體的識別 重點識別房前屋后河塘溝渠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黑臭水體。 2.2.1 確定識別對象 空間范圍: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等村民集聚區或聚集點適當向外延伸,原則上南方地區為向外延伸500米左右,北方地區為向外延伸1000米左右。群眾反映強烈的黑臭水體,可不限于上述范圍 水體類型:空間范圍內的水體(水面),或流經空間范圍的水體(水面),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坑塘、溝渠等, 水體面積:原則上為200平方米及以上。群眾反映強烈的黑臭水體,可不限于上述要求,即可以小于200平方米。地方可結合本地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將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水體納入黑臭水體識別范圍。 2.2.2 判定黑臭水體 按照以下步驟,對照下述要求判斷納入識別對象的水體(水面)是否為黑臭水體。前一步驟不能判定為黑臭水體的,則進行下一步驟。前一步驟可判定為黑臭水體的,則不進行下一步驟。 (1)感官判斷。依據水體顏色異常(如發黑、發白等,以下簡稱“黑”)或氣味異常(如濃烈、難聞等,以下簡稱“臭”)的感官特征進行判斷。如果某水體存在“黑”“臭”任意一種情況的,即視為黑臭水體。 (2)公眾評議。對于感官判斷有爭議的農村水體,征求村民委員會、水體周邊居住村民意見,并對村莊隨機人群開展問卷調查(附件1),原則上每個水體的有效調查問卷數量不少于20份。村民委員會認為“黑”或“臭”,或者水體周邊居住的大多數村民認為“黑”或“臭”,或者問卷調查認為有“黑”或“臭”問題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60%以上,則應判定該水體為“黑臭水體” (3)水質監測。當開展公眾評議有困難時,通過水質監測判定是否黑臭。水質監測指標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氨3項指標,指標閩值見表1.3項指標中任意1項達到值要求即判定為黑臭水體。 水質監測分析要求見附件2. *注:水深不足25cm時,透明度值按水深的40取值。 (4)不判定為農村黑臭水體的特殊情形 1.無污染源、僅透明度單項指標超標的水體。對因自然因素(如暴雨等)或非排污行為(水體周邊農田耕作翻土等農事活動、工程施工等)導致水體只有透明度指標超過閾值,不判定為黑臭水體。 2.農村污水治理中作為污水收集、輸運和處理系統的水體。如收集農村生活污水并輸運至污水處理設施的加蓋的村莊邊溝等非管道收集系統形成的水體;或者未加蓋的邊溝,但排水通暢,感官不黑不臭;本身作為污水處理系統一部分且運行正常的水體,如人工濕地、氧化塘等,此類水體不判定為黑臭水體。 3.其他情況。水面生長浮萍、水葫蘆等,但不發黑發臭的水體;主要輸送農業灌溉用水的灌渠(群眾反映強烈的除外);位于城鄉結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的水體。 第三章 農村黑臭水體排查與清單編制 3.1開展排查 通過資料和線索收集、現場勘驗等多種方式,確定識別對象;判定是否屬于農村黑臭水體,并核實地理位置(有關水體坐標等)水體面積等信息。 可通過衛星遙感、無人機、地圖類App等技術手段,提高排查效率。鼓勵村民監督并提供排查線索 3.2 編制農村黑臭水體清單 農村黑臭水體清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詳見附件3): (1)基本信息。包括黑臭水體所在行政區域、編號、名稱、水體類型、水體面積、黑臭段地理位置等。 原則上,封閉或半封閉水體(如湖泊、水庫或坑塘等)可作為一個單獨的黑臭水體。河流、溝渠等線狀水體,連續的黑臭部分為一個單獨的黑臭水體;地方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區分為若千黑臭水體(如以行政村為邊界)。 (2)判定依據。包括感官判斷、公眾評議、水質監測等。判定依據為水質監測時應填寫“排查時水質監測指標” (3)監管級別。原則上,水域面積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體(較大面積黑吳水體)納入國家監管清單管理。水域面積不足2000平方米的黑臭水體,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全口徑監管清單(省監管清單)。各地對省監管清單,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分解細化。 省監管清單中水體面積較大、治理難度復雜的黑臭水體,可視情調整進入國家監管清單。 3.3 確定監管清單及動態調整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農村黑臭水體清單核實后報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確定納入省監管清單。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清單分級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水體,報生態環境部審核后納入國家監管清單 黑臭水體排查后,應實施動態監管,通過衛星遙感監測、群眾舉報以及現場抽查等方式,及時將新發現的黑臭水體按規定上報納入省監管清單。對符合黑臭水體監管級別相關規定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調整納入國家監管清單。 對核實發現不屬于農村黑臭水體的,可申請撤出監管清單 為強化遙感監測技術應用,規范農村黑臭水體點位經緯度格式要求,統一報送CGCS2000坐標系下的經緯度坐標。經緯度信息可通過定位系統現場獲取,按十進制(小數度)形式填寫,經緯度坐標小數點后保留5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本行政區于本指南發布3個月內完成對已納入國家監管清單水體經緯度的更新核實于本指南發布6個月內完成對已納入省監管清單水體經緯度的更新核實。 3.4公示水體清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內農村黑臭水體清單,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本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要求見“6.4社會監督制度” 第四章 農村黑臭水體成因分析 針對排查出的農村黑臭水體,進一步開展水質、污染源等調查分析水體黑臭成因,為黑臭水體治理方案編制以及精準科學治理提供依據。 4.1 水體狀況數據收集 主要包括水體邊界范圍、水面大小、水位和水深,岸線長度、寬度、結構(人工硬化、自然岸線),與周邊水系連通情況,水體功能、水體周邊土地利用、村莊規劃及防洪排澇工程等 調查黑臭水體發生時段和持續時間。根據治理工作需要,可監測水質現狀,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等主要水質指標;必要時,可選擇性調查總氨、總磷、化學需氧量、糞大腸菌群等指標。 4.2 污染源調查 調查黑臭水體有無外源污染物排入,如農村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養殖污水、農田排水、垃圾及其他污染源(如非正規或簡易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污染等);有無內源污染,如是否存在水體翻泥、冒泡,底泥顏色或氣味異常等現象。 4.2.1外源污染調查 調查外源污染,并定性或半定量分析污染源對水體的影響。有條件的可以定量分析。有關污染物產排量核算,可參考《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 (1)農村生活污水污染。調查污水產生排放現狀,包括水體周邊村莊戶數、常住人口數、村莊屬性(如鄉政府駐地、中心村或其他),改廁戶數、改廁類型、糞污處理去向,供水情況、人均用水量,人均生活污水產生量、污水排放方式、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水質,調查污水收集處理現狀,包括現有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和實際處理規模、污水收集管網(渠)建設情況、污水收集范圍、設施出水水質及運行情況,未建設污水收集管網與設施的區域,調查排水去向和污水資源化利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量較大且排放較為集中的,可根據需要分析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農村垃圾污染。調查水體沿岸生活垃圾或農業廢棄物(如秸稈等)堆放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來源。調查涉及村莊的生活垃圾產生量、現有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情況。 (3)畜禽養殖污染。調查水體周邊養殖場(戶)位置、數量養殖種類、養殖規模、清糞方式,糞污貯存、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等。 (4)水產養殖污染。調查水體周邊水產養殖場(戶)位置、養殖種類、養殖量、投餌量、換水水量與頻次、養殖尾水處理與排放去向等 (5)種植源污染。調查水體周邊主要作物類型及種植面積,秸稈、廢棄地膜等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情況,農田排水水量、進入水體的途徑等。分析種植業污染物對水體影響,要關注水體黑臭時段與農業面源污染特點(如降雨驅動)、農田排水時段有無關聯性等(6)工業企業(小作坊等)廢水和城鎮污水污染。調查水體周邊工業企業(小作坊等)數量、位置、行業類型、污水排水量和排水去向、主要水污染物類型及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分析工業企業排污對黑臭水體影響。匯水區范圍內有城鎮、第三產業(如餐飲、賓館酒店、民宿等)污水排放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相關污染源調查。 4.2.2內源污染調查調查水體底泥分布情況和污染程度,記錄底泥顏色、面積、厚度等。結合外源調查結果和水體周邊排污歷史等,分析底泥污染成因。對存在工業污染,且清淤底泥擬還田利用的,要針對性開展底泥的特征污染物,特別是重金屬監測。 4.3 識別主要污染成因 以黑臭水體水質調查和污染源調查結果為基礎,識別黑臭水體主要污染來源,分析是否存在生態流量小、水體流動性差、水體自凈能力不足,污水收集處理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時、糞污處理消納能力不足、工業污染或農業面源污染突出、潛在底泥污染物釋放等問題,為治理技術的選擇和工程量測算提供依據。 第五章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措施 5.1 總體要求 (1)整縣系統治理黑臭水體。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整縣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動完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堅持以污染源頭管控為根本,按照“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水系連通、生態修復”的基本技術路線,選擇治理措施,明確治理目標。因地制宜開展系統治理并預估所需工程措施、工程量和實施周期。 (2)優先選擇資源化利用措施。根據水體用途或其用地分類(參見《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和污染成因,結合村莊發展規劃、區域經濟水平和村民需求等確定治理思路,優先采用資源化、生態化治理措施。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優先考慮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鼓勵黑臭水體治理與村莊景觀建設相結合 (3)嚴控將水體“一填了之”。農村黑臭水體治理不得“一填。實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確因無水源而導致水體消亡了之”的,應進一步核實原水體是否具有防洪、排澇、灌溉等功能。若無相關功能,在符合相關條件,且水利、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變更土地利用類型的情況下,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方可覆土填埋,或者轉變為農田、用于道路建設等,河道湖泊內水體不得違法填埋、占用;如未納入水利、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管理范圍的,根據土地權屬,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進行覆土或其他相關建設 5.2 控源截污措施 5.2.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以污水減量化、分類就地處理、循環利用為導向,綜合考慮農村區位條件、地理氣候、地形地貌、經濟發展水平、村莊常住人口數量及分布、污水實際產生量、集中收集難易程度、排水去向、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等,采取管理、工程等措施,因地制宜選擇治理模式。 優先采取資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常住人口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備環境消納能力(包括水環境容量、土地消納能力)的村莊特別是位于非環境敏感區,或者干旱缺水的村莊,可充分借助農村地理自然條件等,在按照《農村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指南》等相關規范標準對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的基礎上,與農村庭院經濟和農業綠色發展相結合,就近就地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 對距離城鎮較近且具備條件的村莊,可采取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廠的治理模式。將生活污水直接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處理,或建設集中收集貯存系統并將生活污水轉運至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人口集中或相對集中的村莊,因地制宜采取相對集中式或者集中式處理模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或技術組合的選擇,要統籌考慮污水水質水量及其變化特點,以及區域水環境改善需求,確保處理設施可靠穩定運行,運行維護成本與當地經濟可承受能力相適應,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與當地管理能力水平相適應。其中,不臨近重要水體且污染物濃度較低的生活污水,可結合環境景觀建設,采用人工濕地、土壤滲濾等生態處理技術(自然處理技術),并加強隔油、沉淀等預處理,定期對生態處理系統進行養護:污水水質水量波動較大的村莊,宜采取抗沖擊負荷能力較強的處理工藝(如生物膜法),并加強水質水量調節;靠近重要水體的村莊,宜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處理工藝(如活性污泥法,但進水C0D平均濃度較低,特別是低于80毫克/升的,不宜采用)。 對于利用村莊邊溝作為排水系統的,在平原等地勢標高滿足排水坡度要求、重力流排水順暢、周邊居民可接受的前提下,可采取邊溝封閉式改造措施,但要避免水流不暢、流速變小、底泥淤積形成黑臭水體。 5.2.2 垃圾清理 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體系,加強水面及沿岸垃圾清理 農村黑臭水體岸邊堆存垃圾應清理到位。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防止反彈(如對水體周邊采取適當綠化措施等) 水體沉底垃圾、生物殘體和漂浮物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機械設備或人工方式進行清理。對水生植物、岸帶植物和落葉等季節性污染物,應在千枯腐爛前及時清理。 5.2.3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依法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畜禽規模養殖場未依法開展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嚴禁向外部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污。無污水排放口的規?;笄蒺B殖場實行登記管理。 畜禽散養密集區應依法建立符合實際的糞污收集、處理和利用設施,分戶應收盡收,杜絕糞污直排,鼓勵集中處理利用。引導養殖散戶完善糞污收集、貯存設施。 支持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鼓勵種養結合,畜禽糞肥還田利用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防止過量還田。 5.2.4 水產養殖污染防控 依法排查整治違法網箱圍網養殖,鼓勵改造升級網箱糞污殘餌收集等環保設備,實施池塘標準化改造,完善循環水和進排水處理設施。 水產養殖尾水應進行妥善處理,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特別是養殖尾水集中排放期,應依法加大環境監管力度,防止集中排放影響水體環境質量, 5.2.5 種植源污染治理 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完善廢舊地膜回收體系,提升秸稈、地膜綜合利用及尾菜資源化利用水平 5.2.6工業企業(小作坊)污染和城鎮污水治理 加強污染治理城鄉統籌。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引導企業適當集中入園區,完善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督促工業企業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納入排污登記,并嚴格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做好農村黑臭水體周邊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加大農村工業企業(小作坊)等污染排放監管和治理力度,防止廢水直排。因城鎮污水排放造成農村黑臭水體的,應統籌做好城鎮污水的收集治理。 5.3 內源治理措施 對垃圾坑、廢棄糞污塘、廢棄魚塘等淤積嚴重或存在翻泥、冒泡現象的黑臭水體,或已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體,調查底泥污染狀況,明確清淤范圍和深度,采用機械或人工方式開展清淤。 清淤底泥應妥善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嚴禁底泥隨意堆放傾倒未受工業污染或未接納畜禽、水產養殖污水的底泥鼓勵有條件進行資源化利用。禁止向農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對底泥存在工業企業污染和畜禽、水產養殖污染的,應進行分類清運處置。 對于淤積不嚴重的,或因客觀原因難以實施底泥清淤的水體,在控制外源污染的基礎上,兼顧生態安全,可對底泥采用原位修復技術(如微生物菌劑,不鼓勵使用化學試劑)。 5.4水系連通措施 對存在水系割裂、水體流動性差、季節性斷流、干涸等問題的農村黑臭斷頭河道、溝渠或封閉坑塘,在外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采取水系連通措施。優先采用明渠連通水系,新開挖的河道應符合水利規劃,滿足河道行洪、排澇等要求;對無條件利用明渠連通水系的,可采用埋設涵管、新建小型引排水設備方式進行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嚴控以恢復水動力為由的調水沖污行為,嚴控缺水地區通過水系連通引水,營造大水面大景觀。 5.5 生態修復措施 在外源污染控制和內源污染消除的基礎上,根據情況可采取生態修復等輔助措施改善水體水質, 5.5.1 生態護岸 針對水域空間遭受擠占、岸線自然形態破壞的水體,采取退耕還林還河還湖還濕等措施,在滿足水體防洪排澇要求的前提下,恢復水體的自然岸帶形態。 針對水土流失以及污染嚴重的水體,采用生態護坡、生態緩沖帶等,恢復水岸生態空間,提高污染攔截和自然凈化功能。在保證河岸具有一定抗沖刷能力的前提下,盡量保留原有岸坡或采用生態型護坡。對崩岸、塌岸、淘刷嚴重河段的水體堤岸,可適當采取硬質護岸措施。 5.5.2 生態凈化 通過水生態系統的恢復與構建,持續去除水體污染物,提升水體自凈能力。 根據水深和透明度條件,合理選擇對水質有明顯改善作用的本土水生植物。對季節性斷流、干涸水體,潮汐河口等鹽度較高的水體,慎用浮水、沉水植物進行生態修復。在水生植物群落恢復的基礎上,合理搭配本土水生動物,提高水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對于河道坡降較大的河流型水體,可采用自然跌水等適宜的增氧方式,提升溶解氧水平;對于緩流的河流型水體、封閉水體,在不影響行洪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機械曝氣等適宜的增氧方式,提升水體溶解水平, 第六章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長效管護 6.1 水體巡查和保潔制度 鼓勵河長制湖長制體系向村級延伸,鼓勵建立農村環境網格員制度。有專人負責,定期巡查和保潔水體。 發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直排,傾倒垃圾,凈化水質的植物缺失或衰敗,水體顏色或氣味明顯異常等情況,及時向生態環境或其他部門報告,分類整改。 定期打撈水面漂浮物(垃圾、枯枝敗葉等),清理影響水生態的植物、沿岸生活垃圾、塑料廢物及其他廢棄物等, 6.2 污染治理設施管護制度 做好農村黑臭水體源頭治理設施管護,特別是做好廁所糞污、畜禽糞污、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等設施管護;加強水體凈化、生態修復等設施的常態化管護。 6.3 村民參與制度 強化村委會管護責任。鼓勵將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與管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引導群眾積極參與治理設施的維護或者監督,讓老百姓珍惜身邊環境, 鼓勵將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及治理情況、長效管護機制(包括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以行政村為單位通過公告欄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向村民公示,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情況。鼓勵通過“二維碼”掃一掃等手段,暢通群眾問題舉報和信息反饋渠道 6.4 社會監督制度 每季度,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將本行政區域內新增納入國家、省監管清單的水體,完成治理的農村黑臭水體通過政府網站或本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限至少為15個自然日。公示模板可參考附件4。 如在該季度期間,經動態監管未發現新增農村黑臭水體且無新增完成治理農村黑臭水體的,可不公示。 第七章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成效驗收 7.1 驗收內容和標準 (1)水體不黑不臭。治理后水體無異常顏色或異常氣味,無污水等直排水體,水體沿岸無大量垃圾亂堆亂放,水面無大量垃圾漂浮等。對控源截污后出現水體消亡情況的,原水體處無垃圾大量堆放。 感官判斷有難度、確有必要的,開展水質監測,包括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三項指標。治理后水體監測指標需優于本指南第二章表1中指標閾值要求 (2)完成水體治理措施。采取工程措施的黑臭水體,提供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工程措施前后對比照片或影像資料等;采取管理措施的水體,提供管理措施前后對比照片或影像資料等其他證明材料。對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無水源導致消亡的農村黑臭水體應提供相關說明以及水體消亡前后對比照片或影像資料等證明材料 (3)建有長效管護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了農村水體長效管護機制,如建立水體巡查和保潔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管護制度、村民參與制度,社會監督制度等。 (4)群眾滿意。村民委員會及水體周邊居住的大多數群眾對治理成效認可。 (5)公示無異議。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反映,或者收到異議反映,但經核實后認為水體符合前4條標準。 達到以上5方面要求,認定為完成治理任務。對出現返黑返臭的,未完成治理措施的,未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的,以及群眾不滿意的,要及時進行整改。 7.2 驗收流程 (1)地方自評。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季度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進行自查自評,根據需要建立工作臺賬和材料檔案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底,通過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或者更新數據。 (2)核實上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指導并核實本行政區內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完成情況。其中納入國家監管清單的農村黑臭水體應組織進行逐個核實,并報生態環境部銷號 對銷號后出現返黑返臭、難以立行立改,特別是控源截污措施不到位的水體,生態環境部取消銷號。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重新驗收、組織核實,并上報銷號。 每年1月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省監管清單及治理進展的動態更新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附件:1.農村黑臭水體識別村民調查問卷 2.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要求 3.農村黑臭水體清單 4.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和治理情況的公示(參考模板) 來源: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