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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推廣影響深遠 污水治理重點向“洼地”傾斜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7-07-07瀏覽次數:18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完成修訂后基本未作大的改動,此次新修訂是基于我國當前水污染防治及保護開發的思路進行的全新修改,反映出我國水污染治理頂層設計的最新成果,新的修訂諸如水資源調度強調保障生態用水、全流域統一規劃、進行水體生態承載能力監測評價等措施,都使水資源管理機制更加科學、符合自然規律。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將河長制寫入其中,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河長制的推廣,對提高地方政府執法積極性有根本性的作用。為了明確區域內責任,以水系斷面監測為主的水質監測需求將直接脫虛向實。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第51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贝送?,新增第88條也明確規定污泥不合規處置將可能面臨10~20萬元罰款,后續治理費用將由違法者承擔。新增第52條“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興業證券(601377)認為,此次新增51/52條表明當前污水治理重點已開始向市政污泥、農村水務等治理“洼地”傾斜,有望推動相關領域行業標準、強制性政策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