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227-2024《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監測技術標準》已施行,有哪些變化?大家趕緊收藏起來!
發布者:上源環保發布時間:2024-08-12瀏覽次數:574
《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監測技術標準》
DBJ/T13-227-2024
看“前言”導讀,知“標準”方略
1、新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監測技術標準》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采樣;4. 樣品保存;5.監測項目;6.污水水質檢測;7.污泥泥質檢測;8.數據整理與處理;9.質量控制和附錄。
2、新標準的主要修訂了技術內容:
標準“總則”要求更細膩,對污水廠化驗員要求提高
1. 0. 1 為規范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化驗室設置和污水、污泥檢測,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性和科學性,制定本標準。
1.0. 2 本標準適用于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及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源污水的基本控制項目的監測、結果計算、數據處理及實驗室的建設。
1. 0. 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相關指標監測,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5 等時混合水樣 equal time composite watersample
在同一采樣點位按等時間間隔采集等體積水樣的混合水樣。
2.0.6 等比例混合水樣 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water sample
在同一采樣點位采集水樣量隨時間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樣。
2. 0. 9 實驗室空白樣品 laboratory blank sample
將實驗室用水代替實際樣品,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分析步驟進行測定。
3. 1. 1 污水污泥的采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和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 22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4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495 的相關規定。
3. 1. 2 采集水樣時,不可攪動水底的沉積物并宜去除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
3. 1. 3 采集污泥時,應多點取樣,同時剔除樣品中的礫石、貝殼和動植物殘體等雜物,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少于1kg。
樣品保存重點學習下樣品保存、容器材質要求和洗滌方法
表4.2.3 常規項目樣品保存、容器材質要求和洗滌方法
注:1 兩種洗滌方法如下
① 洗滌劑洗一次,自來水洗三次,蒸餾水洗一次:
②鉻酸洗液洗一次,自來水洗三次,蒸餾水一次。如果采集污水樣品,樣品容器可省 去用蒸餾水清洗的步驟。
2 經121℃高壓燕汽滅菌20min的干燥采樣容器,必須在兩周內使用,否則應重新滅 菌。糞大腸菌群監測項目采樣時不應采用樣品沖洗采樣容器,不應采混合樣品。
5. 1. 1 污水處理廠廠級化驗室宜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pH 值、總磷(以 P計)、總氮(以 N 計)、氨氮(以 N 計)、色度、懸浮物(SS)和糞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測。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要求檢測的其它指標宜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 1. 2 污水處理廠廠級化驗室宜對污水處理廠活性污泥的混合液污泥濃度(MLSS)、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污泥容積指數(SVI)、微生物鏡檢、pH 值、含水率和有機物含量等項目進行檢測;脫水污泥宜對其 pH 值、含水率和有機物含量等項目進行檢測。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要求檢測的其它指標宜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 1. 1 除另有規定外,污水水質檢測所用的試劑應為分析純試劑。
6. 1. 2 除另有規定外,污水水質檢測所用的實驗用水應為蒸餾水或同等純度的水。
6. 1. 3 檢測過程中使用的標準溶液或標準樣品,宜選用環境保護部標準樣品研究所或國家標物中心提供的有證標準物質。
6. 1. 4 檢測過程中的空白實驗宜采用實驗用水或無氨水代替試樣,并加入與樣品測定時相同體積的試劑,按樣品分析步驟進行測定。
6. 1. 5 檢測工作應按配制試劑、儀器配置及自校、樣品預處理、樣品檢測和結果處理流程進行。
6. 1. 6 實驗室廢液(含液態廢棄危險化學品、有危險特性的樣品和殘液殘渣等)應用規范容器進行收集,統一交由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嚴禁排入實驗室廢水處理設施。
污泥泥質檢測
7. 1. 1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所用的試劑應為分析純試劑。
7. 1. 2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所用的實驗用水應為蒸餾水或同等純度的水。
7. 1. 3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所用電子天平精度為 0.001g。
7. 1. 4 烘干恒重應視為每次烘干后稱重相差不大于0.001。
9. 1 監測人員要求
9. 1. 1 監測人員必須具備與其承擔工作相適應的能力,接受相應的教育和培訓,掌握環境監測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應正確掌握水質監測的操作技能和質量控制程序,熟悉有關監測管理的法規、標準和規定。
9. 1. 2 凡承擔監測工作,報告監測數據者,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監測人員必須參加合格證考試??己撕细瘢〉煤细褡C后,才能上崗,出具原始記錄。未取得合格證人員,只能在持證人員指導下開展監測工作,監測質量由持證人員負責。
9. 1. 3 應建立監測人員技術檔案,至少應包括學歷、從事技術工作的簡歷、資格和技術培訓經歷等內容。
9. 6 實驗室外部質量控制
9. 6. 1 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應按一定的比例隨機抽取樣品作為密碼平行樣交付監測人員進行測定。若平行測定偏差超出規定允差范圍,應查找原因并在樣品有效期內及時補測,以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9. 6. 2 不同的分析人員采用同一方法、在相同的條件下對同一樣品進行測定,比對的結果應達到相應的質量控制要求。
9. 6. 3 采用能力驗證、比對測試或質量控制考核等方式進行實驗室間比對,證明各實驗室間的監測數據的可比性。
9. 6. 4 對于穩定的、測定過的樣品保留一定時間后,若仍在測定有效期內,可進行重新測定,將兩次測定結果進行比較,以評價該樣品測定結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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